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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3-03-0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激励和引导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求真务实、勇于攀登,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生态,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1.省科技厅、山东社科院分别负责全省自然科学领域、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与宏观指导,建立对社会普遍关注、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的联合调查处理机制。

2.省信用建设管理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体推进;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科研诚信信用报告作用,推进信用报告应用;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实现诚信信息互联互通;指导建立科研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响应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3.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有关机制,对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按程序进行核查处理并公开曝光。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合同管理,运用综合信用评价,强化项目科研诚信审核。

4.省科协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开展科学道德、作风、学风建设的宣讲教育。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强化自我管理,将科研诚信作为会员入会及日常教育内容,承接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服务,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进行监测和分析。

二、强化科研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意识

5.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树立“红线意识”,不得有以下行为:(1)骗取科技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和财政性资金;(2)弄虚作假,伪造或提供虚假材料;(3)拒不履行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4)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5)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泄露与研究内容相关的技术、商业秘密,违反科研伦理规范;(6)隐瞒、迁就、包庇、纵容科研违规行为;(7)其他违规失信行为。

6.科研人员要坚守诚信底线,恪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和规范,不得有以下行为:(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购买、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3)以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职务职称等;(4)违反人类生命健康、实验动物保护等科研伦理规范;(5)违反研究成果署名、论文发表等规范要求;(6)其他违规失信行为。

7.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评估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1)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2)擅自泄露或使用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3)泄露评估评审结果、专家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4)利用评审专家身份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5)其他违规失信行为。

三、构建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机制

8.对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或机构进行举报。举报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9.调查处理责任单位依法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举报时的工作单位负责受理;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举报对象是单位的,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或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其管理部门或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调查,谁委托、谁调查”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已发表论文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其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

10.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对案件调查采取诚信调查和学术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诚信调查由调查责任单位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学术评议由调查责任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对案件的学术问题进行审查评议,专家组应当不少于5人,由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道德伦理专家等组成。调查中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当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11.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完成调查后,要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举报内容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调查报告经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审议通过后,形成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等)、违规事实情况、处理决定和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处理决定书要书面送达被调查人,告知实名举报人,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调查处理结果。

12.调查处理责任单位要根据调查具体情况及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科研项目、担任评审评估咨询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涉嫌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约谈或惩戒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暂停或终止相关科技活动和财政性资金拨款、追回已拨付财政性资金、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措施。

13.相关部门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1部委《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规定,依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完善科研诚信建设激励和保障措施

1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把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摆上重要日程,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相关部门应当开展科研守信联合激励,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等工作重要参考。对诚信典型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计划申报、项目和人才推荐、专家遴选、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等科技活动中,给予优先选择或支持。

15.省科技厅、山东社科院要联合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建立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科研管理进行全流程监测,实现信用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责任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通报、表扬。

16.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家精神,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建立宣传报道科研进展和科技成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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